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被告人骆某某谎称自己开的网约车公司需扩张业务,于2019年6月22日在泸州市泸县与被害人邓某甲签订合作协议,合伙购车开网约车,骗取被害人邓某甲共计人民币29300元。
2.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骆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万达广场以介绍在网约车公司上班,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骆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邓某乙,可以介绍在网约车公司上班,以需办理从业资格证和交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乙人民币6500元。
4.2020年1月,被告人骆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蓝光水岸谎称自己开的网约车公司在招人,以需办理从业资格证和交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8800元。
5.2020年3月,被告人骆某某以可以介绍在网约车公司上班,以需办理从业资格证和交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2500元;
6.2020年3月,被告人骆某某以可以介绍在网约车公司上班,以需办理从业资格证和交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800元。
7.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骆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大梯步文化广场一茶馆内,以可以介绍在网约车公司上班,以需办理从业资格证和交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提取、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淳哲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