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812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7月始,被告人骆某某为被害人陈某某开设的义乌市**厂(个体工商户)代为税务申报,被害人陈某某每年支付给被告人骆某某5000元酬金。被告人骆某某以补交企业员工社保资料为由,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义乌市**厂的税务登记副本后,办理了由义乌市**厂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手续。后被告人骆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隐瞒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费用的事实,每月在为义乌市**厂名义进行税务申报时,将包含其的社保缴纳费用在内的社保费用进行申报扣缴。2015年10月份,因义乌市**厂成立公司,被告人骆某某不再为被害人陈某某的公司进行税务申报。2019年11月,被害人陈某某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时,发现从2014年7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共为被告人骆某某缴纳社保50730.3元。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社保缴纳凭证,社保参保业务确认单,税务登记副本,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晓琴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取保候审于浙江省义乌市**里街道**村**,联系电话: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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