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96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骆某某租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中心街**巷**号出租屋**房和**房,容留卖淫女梁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3人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卖淫,并为卖淫女望风以逃避检查,期间,收取每名卖淫女每次卖淫所得费用50元。截止2020年3月26日,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4月25日2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村启乐百货商场附近抓获被告人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骆某某的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平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1张、散页;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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