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4日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骆某某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骆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园**栋附近,发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红色田达牌TD125-52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参考价值5567元)停放在该处,且摩托车钥匙插在工具箱锁上,遂用摩托车钥匙启动车后驾车逃离现场,后在市区**路附近销赃得款800元,赃款已被花用。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骆某某伙同“**子”驾驶摩托车到市区**路**门口时,见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白色新蕾牌XL800DQT-6型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071元)停放在该处,由“**子”使用“T”字撬撬开摩托车锁头,后被告人骆某某坐上被盗的摩托车,“**子”驾驶摩托车用脚向前推至**路与**路交界处时,被告人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盗的白色新蕾牌XL800DQT-6型普通两轮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骆某某的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对盗窃地点、视频截图等照片辨认附卷;
2、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松合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卷;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5、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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