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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骆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多次到重庆市长寿区**小区附近的**超市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骆某某在该超市盗得一根火腿肠,当场喂给携带的小狗,还盗得记事本,未追回。

2.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骆某某在该超市盗得灭蚊水,未追回。

3.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骆某某在该超市盗得一根火腿肠,当场喂给携带的小狗。

4.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骆某某在该超市先盗得一根火腿肠,当场喂给携带的小狗,还盗得一盒女士内裤、中性笔和一瓶胶水,均未追回。

被告人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已赔偿被害单位2 000元且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对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  苗海忠

2020 年 10 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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