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卢氏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骆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骆某某至本市虎丘区青春路苏州**有限公司工地项目部二楼,采用螺丝刀撬门进入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丁某某价值4400元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销赃得款2500元,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骆某某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步青芸
检察官助理:罗明燚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
2.卷宗两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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