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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都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公民身份号码513127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住四川省芦山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10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雷某某,男,53岁。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7时许,骆某某驾驶渝D5****小汽车从雅安窜至本市聚源镇金鸡村“凤凰苑”外,并于次日凌晨翻墙进入雷某某家中,后因未翻找到值钱的东西而空手离开。12月7日,骆某某再次驾车窜至“凤凰苑”外,并于12月8日凌晨翻入雷某某家中,将一楼客厅置物架上的两包“中华”牌香烟盗走。

被盗的两包软中华香烟被被告人打开抽过后,被都江堰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软中华香烟两包、灰色格子衬衣一件、白色蓝边手套一只、棕白色短款羽绒服一件、黑色口罩一个、棕色背包一个、黑色框架眼镜一副。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等。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现堪笔录。

4、被害人陈述: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世龙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四川省芦山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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