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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街**号,现居住地瑞金市**镇**栋**室,务工。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2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6时40分许,被害人沈某某在瑞金市**镇**小区**楼楼梯间处发现有小便痕迹,且被告人骆某某就在边上,沈某某便怀疑是骆某某所为,于是上前质问骆某某,骆某某予以否认,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骆某某用双手在沈某某手臂上用力一推,导致沈某某摔倒在地后头部撞在柴火间的门上,沈某某起身后再次责备骆某某,骆某某又用双手在沈某某手臂上用力推了一下,将沈某某推倒在花坛边,导致沈某某头部、胸部等处受伤。经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瑞金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骆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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