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嫔,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至29日,家住绍兴市越城区的被害人范某某被上家诱骗进入“光辉财富”赌博平台玩猜“大小单双”游戏,以流水不够无法出金的方式被骗取人民币305万元。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及仇某某(另案起诉)明知上家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使用本人或本人控制之下的多张银行卡,帮助上家转移赃款,将取出的巨额现金散存于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从中收取2%的好处费。其中被告人骆某某帮助转移钱款人民币70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900元。
2020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骆某某主动至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张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已退缴获利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陈某甲、孙某某、陈某乙等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非同案共犯仇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退缴获利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联系电话:134*******)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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