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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现住正安县**镇**村**组**房**栋**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骆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与正安县新兴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在正安县安场镇瑞濠服务点从事天然气设备安装、售后维修、代收取客户安装费及燃气费等工作。骆某某因生活不顺染上赌博恶习,由于自己收入低无钱赌博,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其利用工作中直接为代收客户安装费再上缴银行账户的工作便利,将代收的34户客户安装费共计84500元用于赌博和购买手机个人使用。其行为被公司发现后,归还了5000元,仍有79500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决定书、户籍证明、劳动合同、收款收据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所在资金79500元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人民县法院 



检 察 官 杨 立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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