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村**号。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10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5时许, 被告人骆某某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南环路跟安园路交汇处,将途径此处的被害人魏某某摁倒在地,致魏某某的额头及手臂擦伤,后强行抢走魏某某的魅族手机(价格为150元)。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当日21时许,民警在宝安区兴业西路**厂附近抓获骆某某,现场缴获魅族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衣服;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等;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缴获的手机暂扣押于南沙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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