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932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74********,汉族,高中文化,志佑××职员,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巷镇**街**号,暂住上海市金山区**巷镇**街**号。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骆某某利用微信(微信号:******)组建微信群,设定赌博规则,组织群成员进入其“明星麻将”APP的亲友圈进行赌博,并以房费名义每轮向大赢家收取人民币6元。至案发该微信群有68个群成员,被告人骆某某共收到9817个人民币6元的微信收入,合计人民币58,902元。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某、顾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提供的涉案截图,证实被告人骆某某组建微信赌博群,组织其在“明星麻将”APP上开设房间进行赌博,后向每轮赢家收取人民币6元房费的情况。
2.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骆某某处扣押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
3.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证据光盘,证实被告人骆某某在案发时间段内的微信交易记录。
4.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骆某某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的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骆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平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表》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