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骆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7********,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街**小区**号,住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骆某某伙同他人在一个名为“神奇麻友荟”的微信群,骆某某为该微信群群主。后骆某某将赌客拉入微信群,后在微信群宣传“神奇麻将”的APP赌博规则。骆某某通过微信以每分1元人民币的价格收取赌资,通过利用“神奇麻将”的APP建立虚拟房间,并给赌客上下分以便赌客进行赌博并从每局中抽取提成,直到案发累计抽成13842.36元,所其供述其获利5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部、记账本1本;2.书证:微信流水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红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18446****。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叁册、光盘贰张及记账本壹本、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