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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队。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在赌博网站“****”注册会员并担任网站代理。被告人骆某某以手机为赌具,以“****”赌博网站设定的“重庆时时彩”、 “幸运飞艇”、“北京赛车”等赌博游戏为赌博方式, 通过两个微信号(昵称“天**方”和“**彪”)向多名赌客发送“****”的网站链接以招徕多名赌客注册成为会员,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接受投注后为赌客在赌博网站“上分”,依据赌客充值0.5%的返点比例从中非法获利。据不完全统计,被告人骆某某招揽赌客7人,赌博金额共86万余元,非法获利约5万元 。2019年11月19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银海区半岛小区某室将被告人骆某某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骆某某退出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娜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7795****,

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87791****。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目录。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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