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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号。2014年3月12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9日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重报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利用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等人身份注册办理泉州台商投资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再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私印章及银行U盾等四件套,以每家公司的四件套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丙(另案处理),张某丙再转售给 “**”(另案处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骆某某从中获利18000元。经查,泉州台商投资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352140104000****;泉州台商投资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352140104000****;泉州台商投资区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352140104000****,上述三个账户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资金达12008622.62元。

2020年5月4日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大排档门口抓获被告人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流水账等书证、物证;2.证人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提供银行账户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数额达12008622.62元,个人获利18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杰锋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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