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骆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4月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于2020年1月7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酒后窜至成都市新都区**路**号外,为泄私愤,捡拾砖块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川A*****的丰田牌普拉多汽车进行打砸(经鉴定,价格为4061元)。随后骆某某与赶来的曾某某发生抓扯及厮打,并再次捡拾砖块打砸该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随意损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目前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848****。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公安侦查卷宗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