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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湖南省临武县人,户籍地和现住地临武县**乡**村**组。因吸食毒品,2018年11月3日被临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2019年10月31日,被临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临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9月24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病情严重于同年9月25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日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在其居住的临武县**镇**小区**栋**房**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1、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骆某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容留罗某某吸食毒品;

2、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骆某某在其房屋内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8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容留艾某某、胡某某、曹迪吸食毒品;

4、2020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骆某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容留雷某乙、罗某某吸食毒品。

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雷某甲、艾某某、雷某乙、罗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在其居住的临武县**镇**小区**栋**房**次容留7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世芬

2021年1月5日

附:

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侦查卷叁册、检察内卷壹册;

证人名单;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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