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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骆某某(曾用名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系**公司**员。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湾**道**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栋**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在其租住的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村**栋**楼房屋内,分别容留李某某、奚某某吸食毒品共7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3日21时许,骆某某容留李某某、奚某某在上述地点一起吸食毒品,共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袋。

2.2018年7月17日18时许,骆某某容留李某某、奚某某在上述地点一起吸食毒品,共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和甲基苯丙胺一小袋。

3.2018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骆某某容留李某某、奚某某在上述地点一起吸食毒品,共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和甲基苯丙胺一小袋。

4.2018年10月15日下午4时许,骆某某容留李某某、奚某某在上述地点一起吸食毒品,共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和甲基苯丙胺一小袋。

5.2018年10月17日晚,骆某某容留李某某在上述地点一起吸食毒品,共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和甲基苯丙胺一小袋。

6.2018年10月18日凌晨,骆某某容留李某某在上述地点一起吸食毒品,共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和甲基苯丙胺一小袋。

7.2018年10月19日12时许,骆某某容留李某某在上述地点一起吸食毒品,共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和甲基苯丙胺一小袋。

2019年8月2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骆某某主动到黄思湾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详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奚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4.微信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晨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8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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