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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某某甲到钟山县**镇某某乙**上坟祭扫,用打火机烧钱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某某甲失火造成钟山县**镇**村2林班、**村2林班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7.2296公顷(108.444亩),过火有林地面积6.9889公顷(104.8335亩),其中:油茶树被烧面积6.1802公顷(95.703亩)、马尾松被烧面积0.8087公顷(12.1305亩)。经钟山县价格**中心认证,被烧毁的油茶树价值人民币5562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打火机;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明等书证;3、证人某某丙、某某丁、某某戊、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由于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造成火灾过火总面积7.2296公顷(108.444亩),过火有林地面积6.9889公顷(104.8335亩),其中:油茶树被烧面积6.1802公顷(95.703亩)、马尾松被烧面积0.8087公顷(12.1305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以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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