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1837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6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路**号**房。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7日日,被告人骆某某获悉证人蒋某某、李某某有意将210万人民币价格购买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经济社**街**巷**号邝某甲、邝某乙两块宅基地(实际面积327平方)转让,骆某某在没有资金投资能力的情况下,即伪造一份与邝某甲、邝某乙《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虚构以280万元价格购买该宅基地,并以此欺诈被害人蔡某某同意出资60%(骆某某40%),并签订了《合作建楼协议》。之后,被告人骆某某以支付买地款、建楼投资、借款等名义,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支付方式收取蔡某干共216.79496万(其中,银行转账186.365万,微信转账2.3718万、现金支付13.05816万、借款15万;有收据显示的176.00656万、无收据42.7884万)。此外,蔡某某直接支付建楼投资电梯款13.2万、房屋漏水工程款0.45万。蔡某某合共支出(包括借款)230.44496万。
次日,被告人骆某某私下与证人蒋某某、李某某签订了《转让协议》,以人民币230万元的价格(其中,20万为已建好地基费用),承接邝某甲、邝某乙上述两块宅基地(面积98平方,实际面积327平方),并承诺履行蒋某某原先与邝某乙、邝某甲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即签订协议当天支付40万(20万为地基费用),半年内再支付30万,一年内又再支付50万,余下110万每年支付55万(合共230万)。签订《转让协议》当天,被告人骆某某在蒋某某手上取得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给蔡某某保管。
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骆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采取提供虚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虚构280万买上述宅基地,以及建楼能共同收益等的手段,欺诈被害人陶某甲同意出资20%(骆某某20%),并签订了《合作建楼协议》。之后,被告人骆某某以买地款、建楼投资、借款的名义,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收取陶某甲共145.7179万(其中,银行转账买地、建楼投资95.7179万、借款50万;有收据66.1382万、无收据29.5797万)。
2016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骆某某负责购买建筑材料,通过发包陶某乙负责建筑工程并支付其合共45万元工程款,雇请石某某搭外墙排栅并支付其2万元费用等,在邝某甲、邝某乙的两块宅基地上建成一栋六层半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后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测量及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二经济社横二街三巷四号民宅2316.49平方米(含水电,外墙已贴砖,一楼地面、墙面及扶手梯均已贴砖,其余楼层为无坯状态),建筑成本价为244.853万;另加电梯一台,价值9万,安装电梯人工费3.2万。合共总成本价257.053万。
被告人骆某某在承接邝某甲、邝某乙上述两块宅基地后,通过转账给证人蒋某某支付邝某甲、邝某乙买地款共108万元,直接转账给邝某丙(邝某甲儿子)买地款6万,合共114万后,便无法再支付余下买地款(116万),致使邝某丙多次向蒋某某催交,但一直无果。2018年9月6日,被告人骆某某在明知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为个人套取现款,采取对两名被害人隐瞒真相的方法,并以建筑方身份,私下与蒋某某(转租方),邝某丙、邝某丁(产权方),通过共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形式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经济社**街**巷**号的两块宅基地(实际面积327平方),及与两被害人共同出资建成的六层半楼房,以345万元转买给许某某、温某某、林某某。除支付余下买地款116万、转手费15万、超出市场价45万(减邝欠蒋某某23万)合共153万给邝某丙(邝某甲)、邝某丁(邝某乙),证人蒋某某23万外,被告人骆某某实际骗得卖楼款人民币169万元。得手后,被告人骆某某逃匿,并陆续将绝大部份赃款偿还其他债务等,基本花光。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土地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合作建楼协议、收据、房屋转让合同、户籍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邝某丙、邝某丁、温某某、蒋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陶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测量资料;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无视国法,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以及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收到被害人财产后逃匿,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植伟家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