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宝某某**路**小区**号。被告人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20 日20 时18 分左右,被告人骆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苏K2****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宝某某苏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宝某某船闸大桥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意见:骆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55mg/100ml。
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骆某某供述和辩解;
3.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检察官助理:胡菲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