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酒后驾驶粤AP****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菜园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骆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0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冠豪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在现住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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