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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案于2019年11月9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酒后驾驶粤AP****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菜园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骆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0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冠豪

2020年47

附:

    1.被告人骆某某在现住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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