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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骆某某,曾用名骆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4********,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住平邑县**路**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着平邑县城蒙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石都大道交汇路口北侧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血样提取合法有效;2、《血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骆某某酒精含量90.6mg/100ml;3、被告人骆某某供述,供认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事实;4、综合证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骆某某具有C1驾驶证、车辆合法有效,《到案经过》证实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户籍证明》《党员关系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希龙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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