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1时55分,被告人骆某某酒后驾驶陕A*****黑色**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北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骆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59.01mg/100ml。
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安钢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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