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270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壮族,高中文化,黄圃镇**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马街乡**。2020年6月1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1600元。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晚上10时27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骆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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