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37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8月,被告人骆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通过网络向他人出售公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信息20000余份。
2020年8月8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镇街道**街**号**房抓获被告人骆某某,并当场查获存有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的一台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4.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
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方涛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移动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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