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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交通肇事罪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骆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南平顺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驾驶闽******号大型客车由顺昌县**方向往顺昌县**方向行驶,行驶至顺昌县**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刘某某相向而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顺昌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骆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南平市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骆某某即让乘客报警,为避免冲突,其在事故现场附近公交站调度室等候民警,传唤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3.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车速鉴定意见书等;4.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求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骆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蕾雪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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