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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3月1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骆某某无证驾驶豫****号二轮摩托车由卢某某**镇**村驶往卢某某**镇**街,行驶至卢某某**镇**村路段将行人骆某甲撞到,造成骆某甲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后骆某甲经卢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骆某甲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骆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处登记表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骆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卢某某**镇**村**组**号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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