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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72********, 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址: 彭州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无名氏。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03时50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驾驶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彭什路由彭州市军乐镇方向往敖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敖平镇川西大桥路段时,与路上无名男性及自行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无名男性当场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骆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桑宗林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彭州市**镇**村**组**号附**号,电话:155282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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