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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魏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骆庆,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赤壁市**社区**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赤壁市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庆、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骆庆、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骆庆、魏某某串至赤壁市**大道**银行门前的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鄂L68***的棕色北京现代车盗走并前往崇阳县盗窃未果后,被告人魏某某、骆庆便将车开往湖南岳阳市销赃未果后返回至赤壁市内,被赤壁市公安局民警在赤马港天骄超市对面处和附近的旅店处先后将二犯抓获。

案发后已追回上述被盗车辆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物品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骆庆、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庆、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庆、魏某某盗窃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庆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骆庆、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21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骆庆、魏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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