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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金某某非法拘禁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084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小乌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村**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2日,为逼迫被害人徐某甲偿还债务,被告人骆某某将被害人徐某甲诱骗至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城的办公室内,采用打巴掌方式进行对被害人徐某甲殴打,后由被告人金某某将被害人徐某甲带至**街道**城宾馆内继续实施非法拘禁,直至7月14日被害人徐某甲从宾馆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交易流水、宾馆入住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金某某为催讨债务,采用暴力手段对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俞凯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金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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