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骆某某,曾用名骆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22201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湾。1983年11月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19年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222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湾。2015年9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和吸食毒品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2018年5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8年5月29日被送往狮子山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期间,为达到在孝感市临空经济区**大道**村路段承接工程的目的,被告人骆某某指使被告人田某某及祝某某(已判刑)多次到**大道**村项目工地阻拦施工,致使该工程多次被迫停工。
2017年5月至7月期间,为达到在孝感市临空经济区**大道**村路段承接工程的目的,被告人骆某某指使祝某某、盛某某(均已判刑)多次组织**村村民到**大道骆集村路段阻拦施工,致使该工程多次停工。2017年7月中旬,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栾某甲和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朱某某为了能顺利施工,找到祝某某的舅舅袁某某从中“带和”,被告人骆某某及祝某某、盛某某借机先从朱某某处索要现金7000元,后通过袁某某从栾某甲处索要现金5000元,被告人骆某某从中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骆某某、田某某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栾某甲、袁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栾某乙、陈某某、岳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同案犯祝某某、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骆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田某某多次阻拦施工,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铁军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骆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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