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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李某某等赌博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家属区****单元**因涉嫌赌博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乡**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骆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人先后在西昌市西雅图茶楼、巴厘岛咖啡厅、西提岛咖啡厅等地租用茶楼包间后分别召集参赌人员,以三家人打两色牌麻将、以小额现金作为筹码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赌博堂子上抽头渔利17万余元。期间,骆某某为了参赌人员有更多的赌资赌博,分别与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罗某某(在逃)共谋,由其三人各自牟利在开的赌博堂子内提供借款为赌资给参赌人员进行“放水”,非法获利近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7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在赌博中提供资金,五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证据材料9册,光盘6张;起诉书2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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