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30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宁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机修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1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原宁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普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社区**楼**栋**单元**室,暂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31日、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在镇海区**街道**工地**号楼**层实施拆卸工字钢作业时,未按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规范要求操作,未事先用绳索固定工字钢,且在拆除过程中让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张某某操作火焊,导致正在拆卸的工字钢从高空坠落,砸中正在**号楼二楼外墙施工的被害人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于当晚被抓获,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已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被害人家属申明、遗体火化证明、居民死亡证明、补偿协议书、转账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登记表、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寿某某、金某某、凡某甲、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常林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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