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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武阳镇**村**社**号,捕前住甘肃省榆中县定远镇**村民房。2007年9月1日因犯强奸罪被定西市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9月24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8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镇**村**社,捕前住甘肃省榆中县定远镇**村民房。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9月24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家园**区门口,趁高某某醉酒之际,盗得高某某华为maet10pro(128G)、华为maet20pro(256G)手机各一部,以上实物价值共计5812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指认照片及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岩

书记员:徐文燕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兰州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十一份,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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