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龙 川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9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骆某某和骆某丁(2004年**月**日出生)饭后在龙川县**镇街道闲逛,因无车费回家,骆某某便和骆某丁说要去偷辆摩托车骑回家。次日凌晨1时许,骆某某在龙川县**镇**路口上坡处垃圾堆旁发现一辆未上锁的鸿通牌红黑色男装摩托车,便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将摩托车电门线剪断,打着火后骑着摩托车逃离现场去新街口载到骆某丁到处闲逛。凌晨4时许,骆某某骑偷来的红黑色摩托车载着骆某丁经过**镇**大道**商务宾馆时,发现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宾馆门口未上锁的鹏城牌蓝白色男装摩托车。于是骆某某将红黑色男装摩托车停放在宾馆门口,叫骆某丁帮其望风,自己则拿剪刀将蓝白色摩托车电门线剪断,打着火后载着骆某丁逃离现场。9时许,骆某某骑偷来的蓝白色摩托车到龙川东高速出口附近摩托车维修店换锁和防盗器时,被田某某及其朋友认出并报警,警察到后将骆某某传唤到案。经龙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鸿通牌红黑色摩托车在2019年11月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在使用产品)为人民币760元;被盗鹏城牌蓝白色摩托车在2019年11月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在使用产品)为人民币14926元。
综上,被告人骆某某共盗窃2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6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工剪刀1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询证明;
3.证人骆某丁、骆某戊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国梁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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