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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骆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住桂林市七星区**园**巷**号**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某日,某某乙(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骆某,让骆某帮忙去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和开对公账户,并答应骆某一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给予其500元的报酬。而后,骆某按照某某乙的要求,先到三里店派出所对面的一个咖啡店,填写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材料,由某某乙安排一名陌生男子办理了四张工商营业执照,分别为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1月25日至1月31日期间,骆某和某某乙委派的一名女子携带办理的营业执照,先后到本市中国建设银行叠彩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桂林解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桂林西城支行分别申请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四个对公账户及四个U盾。后骆某将四家公司对公账户、U盾、银行卡以每套5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某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账户信息材料、档案查询查询资料、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对公账户流水材料;2、证人某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骆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告人骆某与某某乙互相辨认的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5、建设银行流水(光盘内)。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营业执照4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启良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套。

4.光碟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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