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骆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13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由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骆某某平素无正当生活来源,其在阜南县域内多次偷盗他人财物供自己花销使用。
1.2020年5月9日0时许,骆某某行至阜南县鹿城镇谷河路一职高旁的奶茶店处,进入其间后将被害人程某某店内沙发上放置的黑色双肩包(包内存有浅灰色钱夹一个)及店内两处抽屉中的零钞盗走。
被盗黑色双肩包价值人民币约100元,包内钱包价值人民币300元,钱包内含有人民币5690元,放置净化器桌子抽屉内被盗硬币零钞价值约为300元,奶茶吧台内抽屉内被盗零钱约为600元。
2.2020年5月11日1时许,骆某某行至阜南县鹿城镇润河路“锁记清真小吃店”处,进入其间后将被害人锁某某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一元硬币零钞、一盒黄皖香烟、一部VIVO牌X20型号手机及一个充电器盗走。
被盗黄皖香烟价值27元,被盗手机鉴定价值为511元。
3.2020年5月11日2时许,骆某某行至阜南县鹿城镇汽车站院内,将被害人孙某某停靠于该院内的车牌号为皖******客车内的50枚一元硬币及两个蓝牙耳机盗走。
被盗蓝牙耳机价值约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价格认证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文达
检察官助理 范淑媛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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