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5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楼**号机位,从被害人谭某某家的身后扒窃其裤子口袋中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480余元人民币及证件、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离开现场,马某某取出钱包内的现金,将钱包及钱包内证件银行卡等物品丢弃,随后来到深圳市南山区**路**网吧上网及消费。6时30分许谭某某家发现钱包被盗后报警。当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网吧抓获马某某,从其身上缴获赃款 284元人民币(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缴赃经过,部分赃款,被害人谭某某家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海燕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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