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马某申,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居委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与原故意伤害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 月 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2月11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申涉嫌诈骗罪,于同年11月28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1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 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的事实:
1.2018年,魏某某的姐夫杨某某因涉嫌非法盗采罪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灵璧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申找到魏永,以能帮助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魏某某30000元人民币后逃匿。
2.2018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申以帮助曾某某(灵璧县公安局**派出所辅警)调动工作为由,骗取曾某某20000元人民币后逃匿。
3.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申以帮助夏某某处理大货车违章为由,骗取夏某某10000元人民币,后以处理违章费用不足为由再次骗取人民币10000元后逃匿。
4.2019年2月份,被告人马某申以邀请李某甲投资大砖厂入股为由骗取其十二万元人民币,后李某甲感觉被骗,多次找马某申催要,马某申退回20000元,李某甲再次催要余款100000元时,被告人马某申均无讯息。
5.2019年9月7日至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马某申陆续到钱某某的“丰源烟酒店”内骗取白酒、香烟共计价值6390元人民币。
6.2019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申以售卖石料为由诈骗李某乙人民币55000元,后退款10000元逃匿。
7.2019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申以售卖石料为由诈骗吴某某人民币15000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申的供述和辩解。
二、危险驾驶的事实:
2019年2月1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马某申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灵璧县开发区南都商街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当事人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申驾车驶离现场。经检测,被告人马某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7.11mg/100ml。经灵璧县交警大队研究认定, 被告人马某申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申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6390元钱,数额巨大;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申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之侨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申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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