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马黎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79********,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彭阳县**镇**居委会**号,住银川市**镇**村**组**号。于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学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4********,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海原县**乡**村**号,住宁夏海原县**乡**村**号。于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有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3********,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号,住宁夏吴忠市**镇**村**队**号。于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黎某、马有军、马学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晚,被告人马黎某伙同被告人马学军、马有军驾驶马有军的宁C****8号五菱宏光牌双排客货车、携带脚扣、钳子等工具,到惠农区红果子镇科通公司门前110国道西侧,盗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分公司的HYA100*2*0.4型号通讯电缆线1028.6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912.19元。
2019年6月12日晚,被告人马黎某伙同被告人马学军、马有军驾驶马有军的宁C****8号五菱宏光牌双排客货车、携带脚扣等工具,到惠农区河滨街110国道与钢国路交叉口朝西600米处,盗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分公司HYA300*2*0.4型号、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线各564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6148.17元。
2019年6月18日晚,被告人马黎某伙同被告人马学军、马有军驾驶马有军的宁C****8号五菱宏光牌双排客货车,到惠农区河滨街华谊大道英力特公司门口,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分公司的通信电缆线剪断150米,导致200部电话和宽带中断36小时,后因没有抽掉电缆线盗窃未果。
2019年6月30日晚,被告人马黎某伙同被告人马有军驾驶马有军的宁C****8号五菱宏光牌双排客货车,到惠农区河滨街华谊大道与钢电路向东处盗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分公司HYA600*2*0.4型号通讯电缆线43米、HYA200*2*0.4型号电缆线128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3709.29元。
2019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马黎某伙同被告人马学军、马有军驾驶马有军的宁C****8号五菱宏光牌双排客货车,到惠农区盛港焦化大门口附近盗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分公司废弃的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线23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306.4元。
三被告人将以上盗窃电缆线销赃后得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学军、马有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黎某、马有军、马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其中马黎某、马有军盗窃财物价值39240元,马学军盗窃财物价值35530.7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学军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黎某、马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学军、马有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亚楠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黎某、马学军、马有军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U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