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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熊纪彬等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熊纪彬,绰号“胖哥”,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07211990********,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锋哥”,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105211985********,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村**号。

被告人段宇航,绰号“三哥”,男,汉族,1996年**月**日生,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2224011996********,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组**街**栋**号。

被告人王琼,绰号“小杰”,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311821991********,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乡**村**号。

被告人杨红林,绰号“小黑”,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6205241995********,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张凯,绰号“小天”,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412251984********,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港,绰号“小冷”,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6104251997********,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

上列七被告人因涉嫌绑架罪,被告人马某某、段宇航、王琼、杨红林、张凯于2019年3月29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港于同年4月1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熊纪彬于同年4月2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纪彬、马某某、段宇航、王琼、杨红林、张凯、李港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2月30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同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4月16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初,被告人熊纪彬、马某某以非法敛财为目的,在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出租房内谋划以“高薪带货”、“高薪招聘”为由实施绑架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的启动资金由熊纪彬提供,并邀约被告人段宇航加入该团伙,随后又招募、吸收被告人王琼、杨红林、张凯、李港先后加入该团伙,逐步形成以熊纪彬、马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段宇航为骨干成员,以王琼、杨红林、张凯、李港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2018年8月以来,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高薪招聘”等信息,利用部分中国公民的贪念以及侥幸心理,诱骗至云南孟连之后,在“黑车司机”、“境外蛇头”帮助下,组织、安排偷渡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胁迫中国公民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共7起(查获毒品海洛因1526.29克、甲基苯丙胺102.81克);对部分被诱骗人员直接实施绑架索取赎金,在绑架过程中,使用手铐、塑料扎带、铁链约束被害人身体,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毛巾挡住面部浇水、匕首扎刺、手枪威胁等方式伤害、折磨被害人,并将侵害过程通过被害人的手机微信发送视频给被害人家属,恐吓、威胁被害人家属,致被害人家属为保障被害人生命安全,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被迫缴纳赎金共计428055元人民币;其中对索取赎金未果的6名被绑架人员进行杀害或者活埋,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严重破坏边境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边境区域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绑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1、被害人高某某被绑架(杀害)案

2018年8月15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招聘”信息,诱骗被害人高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宾馆内。次日7时许,熊纪彬、马某某将其接至勐平区**乡**村李某丙家出租房内实施绑架。在绑架过程中,因其拒绝说出自己持有的手机密码及家属联系电话,马某某为绝后患使用匕首朝其左胸心脏位置捅刺两刀,并任由其躺在地上挣扎直至死亡。后马某某使用出租房内窗帘将其尸体包裹并塞入编织袋内,独自开车将尸体送至勐平区**乡**村**工地掩埋。2019年6月28日在马某某指认下,技术人员将高某某尸体挖出,经提取高某某母亲血样进行DNA比对,确认该尸体身份为被害人高某某。

2、被害人肖某某被绑架、被杀害(故意杀人)案

2018年11月17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招聘”信息,诱骗被害人肖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后被熊纪彬、马某某、段宇航、王琼、杨红林实施绑架。绑架过程中,因其家人拒绝缴纳赎金,团伙成员便让其加入该团伙发布信息。同年12月初,其提出离开团伙返回中国时,段宇航检查其手机发现手机内存有团伙成员身份信息,通过与熊纪彬、马某某商量决定,由段宇航、王琼、杨红林将其带至勐平区**乡**村出租房内用布条勒颈的方式将其杀害后,将其尸体运送至勐平区**乡**村“花某某家”北侧坟山进行掩埋。2019年6月27日在段宇航的指认下,技术人员将肖某某尸体挖出,经提取肖某某父、母亲血样进行DNA比对,确认该尸体身份为被害人肖某某。

3、被害人李某甲被绑架(杀害)案

2018年11月6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招聘”信息,诱骗被害人李某甲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后被马某某、段宇航、王琼、杨红林带至勐平区**乡**村“花某某家”北侧坟山实施绑架。绑架过程中,因家属拒绝交纳赎金,王琼、杨红林便将其就地活埋。2019年6月27日,在段宇航的指认下,技术人员将李某甲尸体挖出,经提取李某甲母亲血样进行DNA比对,确认该尸体身份为被害人李某甲。

4、被害人许某某被绑架(杀害)案

2019年1月23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招聘”信息,诱骗被害人许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后被段宇航、王琼、杨红林、张凯、李港带至勐平区**乡**村李某丙家出租房实施绑架。因其在被绑架过程中,被殴打造成伤势过重,段宇航、张凯便使用布条将其勒颈杀害,尸体由王琼、杨红林、张凯、李港送至勐平区**乡**村对面公路上方树林里掩埋。2019年7月3日,在李港的指认下,技术人员将许某某尸体挖出,经提取许某某父、母亲血样进行DNA比对,确认该尸体身份为被害人许某某。

5、被害人武某某被绑架(杀害)案

2019年2月11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招聘”信息,诱骗被害人武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后被段宇航、王琼、杨红林、张凯带至勐平区附近一山上实施绑架。在绑架过程中,因其家属拒绝缴纳赎金,经马某某同意后,由杨红林、张凯使用布条将其勒死后,段宇航、杨红林、张凯将其尸体就地掩埋。2019年6月29日,在杨红林的指认下,技术人员将武某某尸体挖出,经提取武某某母亲血样进行DNA比对,确认该尸体身份为被害人武某某。

6、被害人唐某某被绑架(杀害)案

2019年2月27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信息,诱骗被害人唐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后在段宇航等团伙成员的看管下,吞咽64粒毒品准备运输至中国境内,期间因段宇航从唐某某手机中发现其准备私吞毒品,便将其实施绑架,并通过电话及微信向其家属索取钱财未果,便由马某某、杨红林、王琼、张凯带至勐波县贺岛区一山上用布条勒颈的方式将其杀害后,从其体内掏出部分毒品。2019年6月29日,在杨红林、王琼的指认下,技术人员在勐波县贺岛区**乡**村坟山将唐某某尸体挖出,并从尸体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2粒(净重68.61克)。经提取唐某某父、母亲血样进行DNA比对,确认该尸体身份为被害人唐某某。

7、被害人王某某被绑架案

2018年8月22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信息,诱骗被害人王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宾馆内进行看守。8月24日6时许,熊纪彬、马某某、王琼将王某某带至缅甸第二特区**乡**村李某丙家出租房实施绑架,先后对其进行殴打、威胁、恐吓,并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王某某家人收到威胁电话及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45000元人民币赎金转至被害人王某某微信。当日晚,团伙收到赎金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8、被害人邓某某被绑架案

2018年9月8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工地招人”信息,诱骗被害人邓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宾馆内进行看守。次日6时许,熊纪彬、马某某将其带至勐平区**乡**村李某丙家出租房交由段宇航对其实施绑架,期间先后对其进行殴打、威胁、恐吓,并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其家人收到威胁电话及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50000元人民币赎金转至被害人微信。9月10日6时许,团伙收到赎金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9、被害人周某某被绑架案

2018年11月2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招聘”信息,诱骗被害人周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乡**村李某丙家出租房对其实施绑架。绑架过程中,熊纪彬、马某某、段宇航等团伙成员使用铁链将其控制,采用木棒殴打,手枪威胁、恐吓等方式,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其家人收到威胁电话及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2500元人民币赎金转至被害人微信。11月6日,团伙收到赎金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10、被害人覃某某被绑架案

2018年11月5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信息,诱骗被害人覃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宾馆内进行看守。次日6时许,熊纪彬、马某某将其带至勐平区**乡**村李某丙家出租房对其实施绑架,熊纪彬、马某某、段宇航、王琼先后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环指骨折,一粒门牙脱落,并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其家人收到威胁电话及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5000元人民币赎金转至被害人微信。11月6日21时许,团伙收到赎金,并使用被害人手机、身份证信息到网络借贷平台借款2000元转出套现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11、被害人施某某被绑架案

2018年11月15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信息,诱骗被害人施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乡**村李某丙家出租房实施绑架。绑架过程中,马某某、段宇航等团伙成员用铁链将其控制,使用棒球棍、木棍、铁锤对其殴打,用匕首刺其身体、手枪威胁、恐吓,并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其家人收到威胁电话及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20000元人民币赎金转至被害人微信。当日,团伙收到赎金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12、被害人关某某被绑架案

2018年12月23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信息,诱骗被害人关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宾馆内进行看守。次日,熊纪彬、马某某将其带至勐平区**乡**村李某丙家出租房实施绑架,由段宇航、杨红林对其进行殴打、威胁、恐吓,期间段宇航使用铁锤敲打其的双手,致使双手受伤,并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其家人收到威胁电话及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5000元人民币赎金转至被害人微信。12月24日,团伙收到赎金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13、被害人任某甲被绑架案

2018年12月25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信息,诱骗被害人任某甲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宾馆内,团伙成员让其吞咽毒品予以运输,被其拒绝,后被带至勐平区**乡**村李某丙家出租房实施绑架。绑架过程中,团伙成员用铁链对其控制,使用棒球棍对其殴打、威胁、恐吓,致使其双手受伤,并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未果。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14、被害人任某乙被绑架案

2019年1月4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信息,诱骗被害人任某乙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乡**村李某丙家出租房实施绑架。绑架过程中,熊纪彬等团伙成员先后使用木棍殴打被害人任某乙身体、使用铁锤殴打双手手背、使用手枪威胁、恐吓任某乙,并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其家人收到威胁电话及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52314元人民币赎金转至被害人微信。1月7日晚,团伙收到赎金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15、被害人何某某被绑架案

2019年1月26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云南运货”信息,诱骗被害人何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乡**村李某丙家出租房实施绑架。绑架过程中,马某某、王琼、张凯、李港先后用布条将其双眼蒙蔽,用毛巾阻塞嘴巴,用铁链固定双脚,用手铐控制双手,轮流使用木棍对其进行殴打,期间为达到威胁目的,使用匕首捅伤被害人左手臂,并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其家人收到威胁电话及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20000元人民币赎金转至被害人微信。1月27日凌晨,团伙收到赎金,并将被害人支付宝上蚂蚁借呗的3000元额度转出套现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16、被害人陈某甲被绑架案

2019年1月31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信息,诱骗被害人陈某甲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乡**村李某丙家出租房实施绑架。绑架过程中,熊纪彬、马某某、段宇航等团伙成员先后使用手拷、铁链控制其四肢,用木棍殴打其身体,并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其家人收到威胁电话及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20000元人民币赎金转至被害人微信。2月1日,团伙收到赎金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17、被害人辛某某被绑架案

2019年2月17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信息,诱骗被害人辛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宾馆内进行看守。次日6时许,被团伙成员带至山上实施绑架,绑架过程中,杨红林等团伙成员对其先用扎带、铁链、毛巾控制,后用木棍进行殴打,并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其家人收到威胁电话及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42041元人民币赎金转至被害人微信。2月19日凌晨,团伙收到赎金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18、被害人谢某某被绑架案

2019年2月23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招聘”信息,诱骗被害人谢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宾馆内,由张凯进行看守并训练其吞咽苹果,让其体内运输毒品,因其拒绝运输毒品。次日下午,被段宇航、张凯等团伙成员带至山上实施绑架,绑架过程中,团伙成员对其先用扎带、铁链、毛巾控制,后用木棍进行殴打,并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其家人收到威胁电话及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5000元人民币赎金转至被害人微信。当日晚,团伙收到赎金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19、被害人张某甲被绑架案

2019年2月27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招聘”信息,诱骗被害人张某甲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宾馆内进行看守。次日,被团伙成员带至附近的山上实施绑架。绑架过程中,团伙成员先后使用木棍对其进行殴打,使用手枪和匕首进行恐吓,并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其家人收到威胁电话及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6200元人民币赎金转至被害人微信。团伙收到赎金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20、被害人李某乙被绑架案

2019年2月28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信息,诱骗被害人李某乙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宾馆内进行看守。次日6时许,被团伙成员带至勐平区**乡**村陈某丙家出租房实施绑架。绑架过程中,段宇航、王琼、张凯、李港先后使用木棍对其进行殴打,使用手枪和匕首进行恐吓,并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其家人收到威胁电话及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50000元人民币赎金转至被害人微信。3月1日晚,团伙收到赎金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21、被害人张某乙被绑架案

2019年3月12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信息,诱骗被害人张某乙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宾馆内,交由杨红林对其进行看守。次日5时许,被团伙成员带至附近山上实施绑架。绑架过程中,段宇航、王琼、张凯、李港先后使用木棍对其进行殴打,采用毛巾挡住面部浇水、匕首刺伤手臂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并将该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发送给家属索取赎金,其家人收到威胁电话及视频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100000元人民币赎金转至被害人微信及支付宝内。3月13日晚,团伙收到赎金后,将其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

22、被害人吴某某、陈某乙、刘某某被绑架案

2019年3月,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陈某乙在网络上看到团伙成员发布的“高薪运货”信息后与团伙成员取得联系,后在团伙成员的安排下,吴某某于同年3月19日到达昆明,当日乘坐团伙安排的“黑车”到达孟连县城。陈某乙、刘某某于同年3月21日到达昆明,当日乘坐团伙安排的“黑车”到达孟连县城。同年3月19日、22日,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情报线索分别将吴某某、陈某乙、刘某某三人拦截在孟连县境内。

二、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1、安某某运输毒品案

2018年11月13日10时许,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招聘”信息,招募、诱骗无业人员安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宾馆”,由杨红林看守并训练其吞咽苹果。l1月17日,段宇航携带毒品至宾馆让其吞入体内,并用手机录下吞咽毒品的过程予以威胁。吞完毒品后,被送至边境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后在段宇航的安排下,其运输毒品经昆明准备前往广州。11月18日15时许,其在昆明南站候车室被警方抓获。后查获其体内排出的毒品41粒,其中海洛因19粒,净重109.52克;甲基苯丙胺22粒,净重102.81克。

2、陈某丁运输毒品案

2018年12月24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想赚钱联系”信息,招募、诱骗无业人员陈某丁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宾馆”,由段宇航看守并训练其吞咽苹果。12月27日,段宇航携带毒品至宾馆威逼利诱其吞入体内。吞完毒品后,被送至边境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后在段宇航的安排下,其运输毒品经昆明准备前往贵阳。12月28日9时许,其在曲靖北站昆明至贵阳的列车上被警方抓获。后查获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45粒,净重304.21克。

3、李某丁运输毒品案

2018年12月26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想赚钱加好友”信息,招募、诱骗无业人员李某丁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宾馆”,由马某某、段宇航看守并训练其吞咽苹果。12月29日,段宇航携带毒品至宾馆威逼利诱其吞入体内。吞完毒品后,被送至边境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后在段宇航的安排下,其运输毒品经玉溪准备前往长沙。12月30日12时许,其在曲靖北站玉溪至贵阳的列车上被警方抓获。后查获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61粒,净重350.9克。

4、尤某某运输毒品案

2018年12月30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运货”信息,招募、诱骗无业人员尤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宾馆内。2019年1月1日,段宇航携带毒品至宾馆威逼利诱其吞入体内。吞完毒品后,被送至边境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后在段宇航的安排下,其运输毒品经昆明长水机场乘飞机至兰州。同年1月2日,其在兰州中川机场被警方抓获。后查获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62粒,净重351.59克。

5、陈某戊运输毒品案

2019年3月5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招聘”信息,招募、诱骗无业人员陈某戊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宾馆内,由段宇航看守。同年3月7日,陈某戊被带至另一宾馆将毒品吞入体内后,被送至边境交由偷渡“蛇头”送回中国境内。后在段宇航的安排下,其运输毒品经孟连前往昆明。同年3月8日6时许,其在国道G8511线元江青龙厂路段被警方抓获。后查获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60粒,净重341.46克。

6、夏某某运输毒品案

2019年1月10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信息,招募、诱骗无业人员夏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宾馆内,由段宇航看守。同年1月11日,其被带至另一宾馆将62粒毒品吞入体内后,因夏某某提出身体不适,不愿继续运输毒品,后将其带至勐平区**乡**村李某丙家出租房看守其排泄毒品。期间熊纪彬、马某某、段宇航、李港轮流看守夏某某,并不时用木棒殴打夏某某。1月l3日上午,夏某某将体内毒品全部排出,犯罪团伙联系境外“蛇头”将其送回中国境内。

7、唐某某运输毒品案

2019年2月27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信息,诱骗被害人唐某某出境至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在段宇航等团伙成员的看管下,吞咽64粒毒品准备运输至中国境内,期间因段宇航从唐某某手机中发现其准备私吞毒品,便对其实施绑架,通过电话及微信向其家属索取钱财未果,由马某某、王琼、杨红林、张凯带至勐波县**区一山上用布条勒颈的方式将其杀害后,从其体内取出部分毒品。2019年6月29日,在杨红林、王琼的指认下,技术人员在勐波县贺岛区**乡**村坟山将唐某某尸体挖出,并从尸体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2粒,净重68.61克。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熊纪彬、马某某在“黑车司机”、“境外蛇头”帮助下,从中国云南孟连县芒信镇中缅边境199号、200号、201号界桩附近多个便道渡口,组织、安排未取得中缅边境出入境通行证的25名中国公民偷渡出入中缅边境。其中:

1、组织、安排本案被告人王琼、杨红林、张凯、李港4人偷渡出境至缅甸。

2、组织、安排运输毒品人员安某某、陈某丁、李某丁、尤某某、陈某戊、夏某某6人偷渡出入中缅边境。

3、组织、安排被绑架的被害人王某某、邓某某、覃某某、关某某、任某乙、何某某、陈某甲、辛某某、谢某某、李某乙、张某乙、周某某、施某某、张某甲、任某甲等15人偷渡出入中缅边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跳刀、手铐、脚链等实物照片、现场照片、辨认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通话记录及活动轨迹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尸检报告、手机数据恢复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8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纪彬、马某某、段宇航、王琼、杨红林、张凯、李港等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高薪带货”、“高薪招聘”等诱骗信息,骗取不特定的中国公民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对其实施绑架勒索财物、杀害或者胁迫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走私、运输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熊纪彬、马某某的刑事责任;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走私、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段宇航、王琼、杨红林的刑事责任;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走私、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张凯、李港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熊纪彬、马某某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段宇航为骨干成员,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琼、杨红林、张凯、李港为积极参与者,具有从犯的从轻处罚情节。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培荣

检察官:杨建超

检察官助理:王昌昶

检察官助理:罗一杰

2020年4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现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起诉书38份,光盘187张。

3.扣押的物品暂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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