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2********,汉族,大学文化,金湖县艺朵书画工作室老师,住金湖县**镇**村**组**号(户籍地:住甘肃省武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抢劫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事实
2020年9月13日至18日间,被告人马某某编造个人开画室需租房、装修、买画材等理由,骗取缪某某人民币共计16.34万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2.抢劫事实
2020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将缪某某骗至金湖文化馆院内醉墨轩书画工作室,趁缪某某不备,从其身后勒住其脖子,并持剪刀抵住其脖子,欲强行向缪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因缪某某哭泣并质问被告人马某某,同时声称要报警,被告人马某某遂松手让缪某某离开。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湖县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於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金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金湖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君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在抢劫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雨晴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金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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