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马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90********,回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为安庆市大观区**路**号**小区**栋**室。2006年7月因盗窃被安庆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一年;2007年9月因盗窃被安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8月因盗窃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9月因盗窃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12月因盗窃被安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因盗窃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大南门派出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5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6月12日继续转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到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在安庆市迎江区、大观区多个地点,通过砸车窗玻璃等手段盗窃多次,累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628元,砸毁车玻璃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8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0日凌晨,马某来到安庆市**医院江某某办公室,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玻璃门锁,进入办公室,偷走一个“华为”平板电脑、一个烧水壶和两个水杯。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华为电脑价值1395元。其他物品因品牌、型号不详无法鉴定。
2.2020年1月29日凌晨,马某来到安庆市迎江区市立医院对面的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砸碎停车场内的一辆白色现代轿车的后排右侧车窗玻璃(车牌号皖H****2,车主张某甲),并将放置在车内的一串木质手串盗走,该手串因品牌、型号不详无法鉴定。车窗玻璃等损失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39元。
3.2020年1月29日凌晨,马某在市立医院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砸碎一辆白色起亚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车牌号皖H****3,车主陈某某),并在车内盗走一包“红双喜”牌香烟,香烟因型号不详无法鉴定。车玻璃损失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28元。
4.2020年1月29日凌晨,马某来到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中路老活塞环厂对面马路停车线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砸碎一辆金色大众轿车的后排右侧玻璃(车牌号苏A****7,车主吕某某),但未在车内盗窃到物品。车玻璃损失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36元。
5.2020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马某来到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中路老活塞环厂对面马路停车线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砸碎一辆白色大众轿车的后排右侧玻璃(车牌号浙A****9,车主黄某某),但未在车内盗窃到物品。车玻璃损失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337元。
6.2020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凌晨,马某来到安庆市迎江区市立医院对面的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砸碎一辆银灰色奥迪轿车的后排右侧玻璃(车牌号皖H****2,车主裴某某),在车内盗窃一包硬中华香烟,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45元。车玻璃损失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674元。
7.2020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凌晨,马某来到安庆市迎江区市立医院对面的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砸碎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的后排右侧玻璃(车牌号皖H****1,车主檀某某),但未在车内盗窃到物品。车玻璃损失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31元。
8.2020年2月6日凌晨,马某来到安庆市迎江区市立医院对面的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一辆蓝色本田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车牌号皖H****5,车主蔡某某),在车内盗窃三包五星皖香烟,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78元。车玻璃损失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30元。
9.2020年2月6日凌晨,马某来到安庆市迎江区市立医院对面的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砸碎一辆白色大众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车牌号皖H****7,车主周某某),但未在车内盗窃到物品。车玻璃损失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319元。
10.2020年2月10日凌晨,马某来到安庆市迎江区沿江路“7+1”宾馆对面,用随身携带的起子砸碎一辆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的后排右侧车窗玻璃(车牌号皖H****3,车主汪某某),在车内盗窃三杯羊奶,因品牌、型号不详,无法鉴定。车玻璃损失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70元。
11.2020年2月中旬一天凌晨,马某来到安庆市迎江区尊悦酒店东侧停车场对面,用随身携带的起子砸碎一辆白色丰田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车牌号皖H****2,车主张某乙),但未在车内盗窃到物品。车玻璃损失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16元。
12.2020年3月20日凌晨,马某来到安庆市迎江区万豪逸景小区三号楼下,发现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车门未关(车牌号皖H****F,车主吴某某),马某拉开车门,在车内盗窃六个口罩、二瓶矿泉水和50元零钱,口罩和矿泉水因品牌、型号不详无法鉴定。
因为上述案件,被告人马某于2020年3月23日在其家中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民警抓获归案,3月24日被监视居住。
13.2020年5月14日凌晨,马某来到安庆市大观区滨江苑小区12栋楼下,发现一辆轿车车门未关(车牌号皖H****0,车主张某丙),马某拉开车门,在车内盗窃一条黄鹤楼1916香烟和两瓶古井原生态白酒,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烟酒价值共计10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四包香烟和一瓶白酒并发还张某丙。
14.2020年5月18日凌晨,马某经过安庆市大观区玉琳路与太平寺交叉口处,看见一辆白色汽车(车牌号皖H****8,车主李某某)的副驾驶位车窗是开的,就伸手打开车门,在车内后备箱找到一个咖啡色包,内有人民币2万元,马某随即将此包及2万元人民币偷走。在用掉1300元人民币后,将剩余的18700元藏匿于安庆市大观区玉琳路工商银行隔壁的公共厕所内。
2020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马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其如实交代了涉嫌盗窃的事实,并带民警到安庆市大观区玉琳路工商银行隔壁的公共厕所内取出藏匿的人民币18700元,后民警将该款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李某某、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5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圆
检察官助理:叶 蕾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取保候审地同居住地;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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