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88号
被告人马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市**乡**村**沟**号。2015年10月24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2月26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8年4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20年6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凌晨,在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城路与县前东街交叉口东北角处,被告人马某无故以“打巴掌”的形式对被害人沈某甲进行殴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20年6月5日早上,被告人马某伙同李某某、甘某某(均另案处理)为朋友义气在沈某乙(另案处理)的教唆下,至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兴**建筑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后甘某某采用“打巴掌”的形式对被害人丁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马某在一旁通过“撑场面”的方式为甘某某滋事行为提供帮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
3、2020年8月9日晚,被告人马某伙同曾某某(另案处理)在长兴县雉城街道东鱼坊星巴克店附近处,无故持木棍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奚某某、简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甲、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勘验等笔录;
6、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航
检察官助理:周佳丽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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