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现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号**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2020年4月14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现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路**楼**室。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2020年4月14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胡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号**楼。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2020年4月14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大冶市**路**村**组**号。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2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2020年4月14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租赁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号**楼作为卖淫场所,招募多名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并为卖淫女提供食宿。马某某与卖淫女商定卖淫价格以及卖淫收入的分成,对卖淫女进行编号管理,并对卖淫收入记账。马某某先后联系被告人胡某乙、陈某甲、胡某甲帮助其招揽嫖客。胡某乙、陈某甲、胡某甲利用微信等方式招揽****,带嫖娼人员挑选卖淫女、收取嫖资。
2020年1月1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黄石港区**路**号**楼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高某某、谢某某(二人已行政处罚)等五人及四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记录表、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陈某乙、叶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胡湜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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