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陈建云,绰号“小鸭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街道**社区**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金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街道**社区**组**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佟正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街道**社区**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街道**社区**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吕晓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街道**社区**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马雄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7********,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乡**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街道**社区**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街道**社区**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10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云、金龙、佟正金、李东、吕晓伟、马雄飞、罗某、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罗某某、马雄飞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6日15时许,龙朝贵(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建云、金龙在会泽县西花园因要债发生吵打,后龙朝贵邀约了被告人马雄飞、罗某等人到西花园帮忙处理此事,并打电话约被告人陈建云到西花园解决,陈建云接到电话后邀约了被告人金龙、佟正金、李东、吕晓伟等人到西花园,双方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因语言不和,被告人陈建云邀约的人员持刀与龙朝贵邀约的人员持木棒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造成被告人马雄飞、罗某手部受伤,被告人李东头部受伤。经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雄飞、罗某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东的损伤为轻微伤。
2、2016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和罗某甲、张某某在一起喝酒的过程中说起魏某甲还欠着张某某的修车款,酒后三人一同来到魏某甲开在会泽县金钟街道润泽园幸福时光烤吧的店内,在要钱的过程中罗某某和罗某甲与魏某甲发生吵打,后被告人罗某某邀约被告人马雄飞等多人到魏某甲的烧烤店内打砸物品,并打伤魏某甲和魏某乙。魏某甲和魏某乙被其朋友张志飞送至会泽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被告人罗某某、马雄飞等人又持棒球棍到医院病房找魏某甲等人,并在病房内再次对魏某乙、张志飞实施殴打并威胁。魏某甲报警后到古城派出所做笔录,刚出古城派出所便遇到被告人罗某某等人,魏某甲再次受到被告人罗某某等人殴打。本案导致魏某甲的烧烤店无法继续经营。经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就医材料、通话清单等;2.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伤情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7.被告人陈建云、金龙、佟正金、李东、吕晓伟、马雄飞、罗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云、金龙、李东、佟正金、吕晓伟与被告人马雄飞、罗某、龙朝贵(另案处理)等人拉帮结伙,在公共场所聚众持械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罗某某、马雄飞逞强耍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陈建云、金龙、李东、佟正金、吕晓伟、马雄飞、罗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马雄飞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陈建云、金龙、李东、佟正金、马雄飞、罗某系主犯,被告人吕晓伟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罗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马雄飞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马雄飞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米邦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建云、金龙、佟正金、李东、吕晓伟、马雄飞、罗某、罗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卷外材料2页,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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