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街**巷**号。2016年2月1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11日补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出资收购镇安县镇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镇安县城迎宾路铁路小区。2011年年底,马某某以项目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与卢某某(化名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达成协议,约定由卢某某组建集资团队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后马某某承租了西安市含光路232号吐哈石油大厦A座805室、1601室作为办公室,卢某某等人招聘业务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群众公开宣传,以投资镇安县柏木沟石家山铁矿为由,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截止2012年8月18日,共有259投资人与镇安县镇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22760300元,实际借款金额18224450元,已返还金额109300元、未返还金额18115150元。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工商资料、铁矿转让协议书、宣传资料、《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条、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唐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投资群众赵某某、牛某某、胡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高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同案犯卢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陕西普华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陕普鉴字(2015)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借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并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鲲鹏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十三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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