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29号
被告人马锦城,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2015年9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锦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5时许,被告人马锦城伙同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某某**路**烧烤店门口,因故与黄某甲等人发生纠纷及打斗,马锦城伙同同案人将黄某甲等人打伤。经鉴定,黄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锦城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锦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锦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锦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马锦城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锦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马锦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冬艳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锦城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二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5、被害人黄某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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