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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铁柱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马铁柱,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2015年12月8日因犯放火罪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铁柱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马铁柱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马铁柱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固街122号妈妈菜饭店门前,因与被害人郜某某发生口角,为了报复郜某某,马铁柱使用路边捡起的砖头,砸毁郜某某停放在饭店外的黑A****丰田凯美瑞轿车前挡风玻璃、右侧玻璃等部位,并将左右倒车镜、车尾车牌掰坏。经鉴定,车前挡风玻璃、左右倒车镜 、右侧玻璃、玻璃外压条 、右侧A柱 、右侧前叶子板等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5,959元。

经侦查,被告人马铁柱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损车辆照片

2.书证案件侦破经过、抓捕经过、配件计划需求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张某某、赵某某证言;

4.被害人郜某某陈述;

5.被告人马铁柱供述和辩解;

6.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铁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铁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铁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铁柱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马铁柱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铁柱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珊珊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铁柱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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